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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蜀漢之我是關興 - 第八十四章 拜訪字體大小: A+
     
      抱歉,高燒三十八度,頭疼寫不出。但是為了新書福利,我要有vip更新。

      今天還是資料,痊癒後我會修改,訂閱也不會影響,重新看就可以

      中國古代爵位制度

      魏晉南北朝魏晉之際,設置五等封爵,東漢以來的王、列侯二等封爵,變為王、五等封爵、列侯三大層次封爵。北朝取消列侯,王、五等封爵成為主要的封爵爵稱。

      諸王封爵。西晉設國王、郡王(分大、次、小)、縣王,各有多少不等的食邑戶數。東晉南朝,僅禪代前期的異姓篡代者封國王,如劉裕封宋王,蕭道成封齊王。一般情況下,皇子才能封郡王(亦分大、次、小三級)。北魏前期,異姓多封王,但襲爵者即降為公。孝文改制,唯宗室封王,並按親疏遠近分為一藩王、二藩王、三藩王,亦為郡王。北周末年,在郡王之上,又設國王,封授對象是皇子。諸王政治權益,因王朝而異。西晉王國按大、次、小可分別置三軍、二軍、一軍,自選官屬。其他王朝,則無置軍和自選官屬權。但諸王可參政入仕、領兵出鎮,卻是這一時期各王朝的普遍現象。骨肉相殘因此時有發生,構成諸王干政、亂政的政治格局。

      五等封爵。曹魏有鄉公、亭伯等爵稱。咸熙元年(264),即將代魏的司馬氏設立五等封爵。五等封爵,采《周禮》中公、侯、伯、子、男之名,每等又分大、次二級,共五等十級。每級封爵都有封疆里數和戶邑數,以方五里和邑二百戶為差,井然有序。五等封爵官品在第二以上,名位低於諸王,卻有高於列侯的「祿奉禮秩」,其中公、侯可置一軍。東晉南北朝,五等封爵不再劃定封疆里數,大、次兩級合二而一,皆以郡或縣立國,並在爵稱前冠以「開國」字樣。伯、子、男三級封爵,品秩也由第二分別降至第三、四、五。北周后期,濫封無度,遂在郡公之上常設國公,以封柱國大將軍等重要功臣。時五等封爵的爵序是: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

      列侯。魏晉有縣、鄉、亭侯,品秩在五等封爵之下。東晉南朝,縣侯與五等封爵中的「侯」合一,僅存鄉、亭侯。北朝無列侯爵。

      列侯之下,尚有屬於賜爵的關內侯、關中侯、關外侯等爵。

      就創新而言,這一時期有「分食制」和「虛封制」。「分食制」指諸侯按一定食租率提取食邑戶的租稅。如西晉諸侯三分食一;東晉南朝九分食一;北魏王二分食一,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虛封制」,是指無封國食邑、不食租稅的封爵。它與賜爵制的區別就在於可以世襲。典型的虛封制是北朝的散爵,如散公、散侯、散伯等等。北周初年,因租稅有限,開國封爵「雖錫以茅土,而未給租賦」。保定二年(562),周武帝詔令諸國公(邑萬戶),可寄食他縣,收其租賦。寄食戶數僅是原食邑戶數的十分之一。這種封戶為虛、寄食戶為實之例,為以後的虛實相結合的食租稅方式提供了借鑑。

      隋唐隋唐爵制與北周末年之制略同。國王更名為親王(正一品),以封皇子;郡王(從一品)封授宗室,唐中期以後異姓功臣亦有封郡王者。廢縣王。王以下是國公(從一品),開國郡公(隋從一品,唐正二品),開國縣公(隋從一品,唐從二品),開國縣侯(隋正二品,唐正三品),開國縣伯(隋正三品,唐正四品),開國縣子(隋正四品,唐正五品),開國縣男(隋正五品,唐從五品),共九級,主要封授異姓功臣。

      九級封爵,並「設爵無土,署官不職」,較之漢魏,其政治、經濟功能明顯削弱。各級封爵的食邑戶數「率多虛名,其言食實封者,乃得真戶」。真食實封的方式,也是「分食諸郡」,不再直接從封國內徵收租稅。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數額為:親王一百頃,郡王五十頃,國公四十頃,郡公三十五頃,縣公二十五頃,縣伯十頃,縣子八頃,縣男五頃。均田制瓦解後,諸侯亦不再受永業田。

      宋宋承唐制,但略有變化。爵稱是親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等。後嗣王、開國郡公、開國縣公不再封授。郡公以上,主要是皇親宗室封爵,其中郡王、國公也封授重要功臣。開國郡公以下,是異姓封爵。爵名隨食邑戶數而定:二千戶以上封公,一千戶以上封侯,七百戶以上封伯,五百戶以上封子,三百戶以上封男。邑過其爵,則進爵號,但止於開國郡公。每次增食邑戶數,自二百戶至千戶;實封戶數,自百戶至六百戶。而親王、重臣特加食邑者,往往有逾千戶者,以至有郡公食邑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

      宋代封爵頗濫,文官少監、少卿以上,武官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則有實封。封爵繫於官位,與功勳關係不大。

      元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之初,曾實行分封制度。功臣、親屬、貴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稱是萬戶長、千戶長、百戶長、十戶長等,並可世襲。各級「戶長」在封地內有徵發徭役、徵收賦稅的權利。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領區內實行分封制,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破壞,後不得不廢止而實行封爵制度。

      元封爵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從一品)、國公(正二品)、郡公(從二品)、郡侯(有正從三品之別)、郡伯(有正從四品之別)、縣子(正五品)、縣男(從五品),實為八等十級。其中只有郡王、國公封授在世的皇系、功臣,其餘爵稱均用於封贈。

      明代封爵雖仍分為宗室和異姓兩類,但具體爵稱有較大變動。

      宗親封爵除嫡長子外,皇帝諸子封親王;親王諸子封郡王;郡王諸子為鎮國將軍,孫為輔國將軍,曾孫為奉國將軍,玄孫為鎮國中尉,五世孫為輔國中尉,六世孫以下皆授奉國中尉,並世襲,永遠有別於齊民。自親王以下,不再食租稅而領取歲支祿米。洪武九年(1376),規定親王祿米五萬石,郡王一萬石;鎮國將軍賜田六十頃,以為永業,免除租稅。洪武二十八年,重定歲支祿米數額,親王一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將軍一千石,輔國將軍八百石,奉國將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此外,國家還為宗室修建宮邸、墳墓,提供隨從官員、僕役以及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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