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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藏真 - 第一千四百五十五章私有土地字體大小: A+
     

    近年美國俄克拉荷馬中央州立大學教授許輝的《奧爾梅克文明的起源》和中國學者王大有等的《圖說美洲圖騰》進一步闡明殷人東渡美洲論的根據,所以說,這種學說,已經是差不多公認的。

    一個個洞穴,韓孔雀和程軍全都看了一遍,但是除了這座,就再也沒有什麼發現。

    「也許最下面的那個被掩埋的洞穴之中還有好東西。」最後程軍道。

    韓孔雀笑著道:「就算有,也不是一時半會能夠發掘的出來的。」

    兩人忙活了一上午,等到日頭偏西,才走出洞穴,坐在一塊草坪上休息。

    「這些東西你打算怎麼處理?」程軍問道。

    韓孔雀笑著道:「還能怎麼處理?自然是不能當雷鋒,再說,美國人也不認識雷鋒,所以我打算把周圍這片山地買下來,也不做別的開發,就建立一座公園好了。」

    「私人買下來?」程軍繼續准問。

    韓孔雀看了他一眼道:「自然是私人買下來,這些東西在國內是個麻煩,在美國,視為一般財產,歸土地所有者所有。」

    「發現的東西都是你的?」沉默了一會兒,程軍再次問道。

    韓孔雀道:「雖然這裡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不得不說,有規矩有秩序也就有了好處,比如這裡,如果我買下來了,這裡的一切都將屬於我。」

    「美國人就沒有文物法?」程軍有點不信,他不相信美國政府就那麼的大公無私。

    韓孔雀笑著道:「怎麼沒有?美國最早出現的文物保護法叫古物法,美國最早對於文物的保護法律應該是1906年制定的《古物法》,制定這部法律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美國境內史前印第安遺址,和位於聯邦土地及西部地方的文物。

    這部法律規定授權頒發准許證給正當的考古挖掘行為。對於個人未經允許的移走考古發現物品或毀壞文物的行為加以處罰。

    美國在1906年公布了《聯邦文物保護法》,該法規定,未經政府部門批准,任何人不得盜用、挖掘、破壞或銷毀政府擁有或掌管的任何歷史或史前的遺址、古迹或古物。」

    「只要是私人土地上就沒問題?」程軍有點無奈的道。

    韓孔雀點頭道:「對,只要是私人土地上的東西,在美國,你想挖就挖,在美國,私有土地所有者擁有的不僅是土地。還包括土地下的礦權,這在當時極大地鼓勵了美國人自己開採勘探,走上致富道路。

    不過,到了現在,這樣的好事就沒有了,但那只是在礦權這一項上,文物政府沒有重新作出規定,所以只要是在你的土地上發現的,都將是你的,如果想要省點事情。就建立公園、博物館等公益設施,這樣更不會有人來找麻煩。」

    程軍無語,韓孔雀也只能苦笑。這在國內,可是十分難以想象的。

    比如最近,國內就傳出來,有一個人買了一座200年的古橋,古橋原屬於村民小組,買橋的兩萬元被村民分掉了。

    後來,他們當地的文管部門找到他,告知古橋屬於文物。要求交還,並表示買賣文物古迹涉嫌違法。

    但當事人卻感覺很冤枉,買橋時,他並不知道古橋就是文物,文管部門要求他將橋石無償上交,那他付給村民小組的兩萬元錢怎麼辦?

    2014年10月,有人在工作時,發現戰國青銅古劍主動上交。該縣文物部門為其頒發了榮譽證書和500元獎勵。

    在國內,這些年隨著收藏熱與個人維權意識覺醒,民眾對於古董文物的歸屬也爭論不休。

    這些年有多起上交文物案件,上交者只有少量現金獎勵與一張證書,與文物本身價值差距甚遠。也引發了一系列的討論。

    並且,有關部門對於文物的保護不力也受到質疑。有關文物收藏的法律也暴露了不少漏洞。

    巧合的是,另外一處地方,也同樣是一座200年的文物石橋,最近被施工方拆除,政府人員表示,不知道該石橋是歷史文物。

    所以,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國內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那麼多條條框框,而美國有,不管幹什麼都有規定,就算種地、蓋房子,人家都有明文規定,這樣,只要出了問題,依法辦事就行了。

    被韓孔雀一陣搶白,程軍不服的道:「我國文物保護的有關法規,其中規定:傳世文物、祖傳文物可收藏、拍賣,地下、水下出土、出水的文物歸國家所有,一旦發現,要立即報告有關文物單位,其中包括私人宅基地下出土的文物。

    難道這個規定有什麼難懂的?還是有什麼地方規定的不清楚?既然清清楚楚,我們按照法律辦事,難道不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韓孔雀臉上露出了一絲笑容:「還有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吧?」

    「這樣做有錯?」程軍問道。

    韓孔雀道:「這樣做沒錯,比如,1949年12月,偉人的同窗好友鄒,給偉人寫信獲得親筆回復,鄒將偉人的回信當成傳家寶珍藏。

    然而,1977年,當時的縣檔案館派人將信『借閱』后,再也沒有歸還,鄒家只拿回了一份複印件,但該館相關人員表示,偉人的信應該由國家保管,目前這封信已上交首都相關部門。

    但人家鄒家的女兒表示,38年來,她和家人一直在努力追索這封信,卻一直沒有人搭理,這是什麼狗屁事情?這不是扯淡嗎?他們憑什麼拿走人家的信件?這裡依的什麼法?」

    沉默了好一會兒,程軍才道:「像這樣的涉及領袖物件收藏權的歸屬問題,在全國尚無先例,很難從法律予以界定。」

    「你真不愧是當官的,好像鄒家也是得到了這樣一種答覆。」韓孔雀苦笑道。

    韓孔雀這也算是恨鐵不成鋼,如果不走出國門,看到都是國外怎麼亂,怎麼危險,怎麼窮,只有真正出國看一看,才知道什麼是報憂不報喜。

    走出國門了,才發現,國外並不是那麼差,國內並不是那麼好,只有走出國門了,才知道,很多國內被禁制的,原來在國外比比皆是。

    來美國這半個多月,韓孔雀就了解了很多情況,有相當一部分文物,在美國流通,這些都是在最近20年左右的時間裡,通過境外走私流到境外。

    據美國《商業周刊》2014年報道,作為文明古國的中國,每年有包括翡翠、瓷質花瓶和名人古畫在內,價值百萬美元的古董,被投機分子以低價報關等手段帶出中國。

    近段時間沸沸揚揚的中國肉身佛像在歐洲展出,據悉,這很可能是國內被盜的文物。

    數量龐大的古迹遺址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難度,大量文物古迹被冷漠對待,更多的「非國寶級」文物和古迹成了經濟建設和城市發展的犧牲品。

    宋太祖趙匡胤的永昌陵,目前陵前石像散落麥田,路人任意踩踏拍照,這是為什麼?

    因為這些東西都是國家的,所以誰都不關心,就算破壞了,也不是自己的損失,而國外的制度就真的那麼自私?

    那麼外國的文物可以怎麼處理?人家的方法是不是更加有以利於保護文物?

    西方有些國家規定,百年以前的遺存物算文物。

    西方國家很早通過法律賦予了對遺留物、埋藏物、隱藏物等發現人的報酬請求權,並明確了獎金應佔總值的比例。

    有法可依,就可以放心大膽地挖,而在國內,土地非私有,非法挖寶,挖了也是白挖。

    2014年2月,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一對夫婦在自家院子里,挖出了1427枚19世紀古金幣,價值高達1千萬美元,這極有可能是美國歷史上出土的最有價值的古金幣。

    但是,在私有土地之外挖到寶藏,私人無權獨佔,對此,美國的《考古資源保護法》做了詳細的規定,違法獨佔者可能吃上牢飯。

    據美聯社報道,2005年,美國猶他州一名叫做斯科特的男子,在沙漠山區遠足時,偶然發現了一處150多年前的寶藏,其中包含10箱金磚,至少價值上千萬美元。

    由於無法和美國政府達成一個適當的寶藏「發現獎勵金」協議,斯科特最後選擇讓這筆寶藏長埋原處,政府也束手無策。

    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施米特一家,在大西洋海岸一個沉船遺址附近,尋到總值30萬美元的金飾,包括19米長的金鏈,根據美國及佛州法律,他們可與擁有遺址發掘權的公司,瓜分最少80%的寶藏。

    其實不止是在美國,在英國,挖到寶可以賣給博物館。

    按照英國1996年制定的《寶藏法》,任何在該寶藏出土地點所發現的其他物品——不論其由什麼材料製作,都可以被划入「寶藏」之列。

    通常,這些寶藏最後會由大英博物館或者當地博物館收藏,只要博物館按市場價格向發現者和土地所有者購買即可。

    所以,如果不能按照美國的辦理,按照應該的辦理會不會也是一種方法?

    這樣一來,文物的保護髮掘是不是就會更好?(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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