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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挽明從薩爾滸開始 - 第三百二十一章 秋帆樓字體大小: A+
     
    最新網址:    天啟二年正月十四日,本州島長門藩,牛關港。

        清風徐徐的海面上,檣桅如林,戰艦如云,聯合艦隊各主力艦匯聚于牛關港。

        平甲艦和福船甲板上擠滿了剛從三河、鹿兒島趕來的戰兵和海盜,連舢板上都擠滿了看熱鬧的水手。

        碼頭上空飄揚著龍虎鷹熊黑色戰旗,戰旗之下,近衛軍各部戰兵代表手執兵刃,從戰艦旁邊一直排到岸上的秋帆樓下。

        秋帆樓乃是長門藩最有名的酒樓,據說此家烹制的河豚最為美味,每到春秋時節,各藩食客不遠千里而來,冒著被毒死的風險,也要嘗一口鮮嫩的河豚肉。

        不過從正月初十,幕府決定議和開始,秋帆樓便被開原軍封鎖,因為此地很快將要簽訂明日之間第一條和平條約——《牛關條約》。

        此時從酒樓門口到三樓雅間客廳,密密麻麻站滿了衛兵。

        中軍衛隊隊長裴大虎目光炯炯望向前面。

        一張巨大的梨木長桌前坐滿了明日雙方官員代表。

        平遼侯坐北朝南,旁邊是鄭一官、喬一琦、孫傳庭、馬士英、袁崇煥、鄧長雄、茅元儀、李旦、羅曼等人。

        靠近門口的位置,站著德川秀忠和土川利勝,以及本州、四國各藩大名代表約三十多人。

        雙方事先沒有怎么交流,劉招孫不懂倭語,也懶得讓鄭芝龍翻譯。

        德川秀忠顯得頗為殷勤,他不停躬身請問平遼侯,詢問牛關條約簽訂后,開原軍是否真的會放棄攻打江戶。

        劉招孫給了幕府將軍肯定答復后,秀忠長出口氣,低聲和家臣耳語一番,又和身邊一群心懷鬼胎的大名們交頭接耳,最后詢問平遼侯,若是簽訂之后各藩不服從當如何——經大阪之戰,幕府權威降到了低谷,德川秀忠這樣的憂慮其實不無道理。

        平遼侯望向翻譯鄭芝龍,讓他用最大聲音翻譯給在場大名們聽。

        “若有違反條約者,可與明軍再戰,不過本官有言在先,下一次若再與各位兵戎相見,便沒有投降和談一說了!開原軍會按照朝鮮人的做法,斬盡殺絕,雞犬不留。”

        剛才還竊竊私語的各位大名立即鴉雀無聲,他們中最強的明山、鳥山藩都不是開原軍對手,沒人再敢造次。

        相反,很多大名都已經開始考慮,如何才能給這位權勢遮天的平遼侯留有好印象。

        他們已經聽說,明國有意重新合并各藩,與平遼侯親近的大名,可以乘機擴大地盤,而那些表現不好的藩國,則很有可能會直接從日本地圖上消失。

        劉招孫目光越過對面人群,望向波瀾不驚的關門海峽和他的聯合艦隊,思緒紛飛。

        這時,馬士英湊到身前,低聲說吉時已到,平遼侯才反應過來,大聲道:

        “本官現在命令日本皇帝和幕府代表,在《牛關條約》指定位置簽字!”

        話音剛落,德川秀忠在武士攙扶下,顫巍巍走到桌前。

        征夷大將軍剛要坐下,裴大虎擋在前面,揮手厲聲道:

        “交出佩刀!”

        秀忠如同石雕一般,愣了好久,臉色漲紅,他遲疑的望向四周,目光落在容貌奇偉的平遼侯身上,眼中飽含不甘與憤怒。

        土川家老在旁邊不停使眼色,過了一會兒,秀忠才緩緩取下象征幕府尊嚴的太刀,雙手遞向平遼侯。

        在場各位家老大名紛紛交出佩刀。

        劉招孫接過幕府將軍的太刀,順手拔刀出鞘,寒光凜凜,他稍稍一看,將刀遞給了裴大虎。

        “幕府將軍,可以簽字了!”

        秀忠審視那兩份朝鮮紙寫成的白紙黑字的條約,證明無誤,然后又折返回到家老身邊。

        土川隨即在主公耳邊小聲說了幾句話,德川秀忠這才走到長桌前坐下。

        他摘掉帽兜放在桌上,斜身入椅,倚杖椅邊,除去手套,捧起條約看了很久。

        裴大虎正要催促,劉招孫揮了揮手,示意不得無禮。

        幕府將軍發出沉重嘆息,仿佛困于科場的仕子,對著大卷抓耳撓腮。

        最后,他終于接過毛筆,艱難在兩份條約書上分別簽了字。

        等寫完最后一個字,秀忠雙腳癱軟,額頭冒汗,被武士攙扶下去。

        等土川家老也簽完字,平遼侯揚起毛筆,很快在《牛津條約》上簽下龍飛鳳舞的字跡。

        自此,明日雙方正式簽訂《牛關條約》(以下簡稱條約)

        條約全文如下:

        今明國與日本國以所歷久貿易、九州沖突、船只情事天主教信仰等之往來。

        明國皇帝、日本天皇興念及妥為處置,保護懋生,至于永久,因此兩國大皇帝酌定議立和好、賠款、貿易、船只、傳教情事章程,彼此獲益,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

        大明國皇帝陛下特簡總督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兵部尚書遼東總兵官平遼侯朝鮮總理劉招孫、大明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遼東御史出使大臣喬一琦、日本國天皇陛下全權大臣征夷大將軍德川秀忠、日本國全權辦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勝。

        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明過皇上與日本國天皇及兩國民人均永遠和好。無論何人在何地方,皆全獲保佑身家。

        第二款

        日本約將庫平銀一萬萬兩交與明國,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

        第一次兩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

        第二次兩千萬兩,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十二個月內交清;

        余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

        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后起算。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明國之便。

        第三款

        日本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山林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明國。

        第一、九州島及其附屬島嶼。關門海峽向西至福江、奈流浦;又對馬島向南至薩摩諸島。該區域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內。

        第二、琉球諸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四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二年之內,明國準日本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明國臣民。又,九州島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九州限于本約批準后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日本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速派全權大臣與明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明國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日本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

        第一、見今日本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明國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本州島幕府直領大阪城,

        本州島岡崎藩三河城,

        本州島長門藩門司城,

        四國島土佐藩田村城,

        第二、日本國山陰地區的島根縣石見銀礦開采售賣權,交由明國官吏負責,用以償還部分戰場賠款。

        第三、明國臣民在日本各藩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明國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明國臣民在日本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各藩運送稅、各藩稅鈔課雜派以及日本各藩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明國臣民運入日本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第七款

        明國軍隊見駐日本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后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日本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明國軍隊暫占守岡崎藩三河。又,于日本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后,明國與日本幕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并息之抵押,明國可允撤回軍隊。倘日本幕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明國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明國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盟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款

        凡明國臣民有懷怨及挾嫌日本人者,應先呈明領事官,覆加詳核,竭力調停。如有日人懷怨明國人者,領事官亦虛心詳核,為之調停。倘遇有爭訟,領事官不能為之調停,即移請日本官協力辦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結。

        第十一款

        將來明國臣民在四口地方為日本人陷害、凌辱、騷擾,地方官隨在彈壓,設法防護。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盜、毀壞,放火明國房屋、貨行及所建各等院宅,日本各藩官或訪聞,或準領事官照會,立即飭差驅逐黨羽,嚴拿匪犯,照例從重治罪,將來聽憑向應行追贓著賠者責償。

        第十二款

        凡明人按照第六款至四口地方居住,無論人數多寡,聽其租地自行建屋、建行。明國臣民亦一體可以建造禮拜堂、學房、墳地各項,各藩地方官會同領事官,酌議定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凡地租、房租多寡之處,彼此在事人務須按照地方價值定議。在四口地方,凡明國臣民房屋間數、地段寬廣不必議立限制。倘有日本人將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

        自本約奉明國皇帝陛下及日本過天皇陛下批準之后,定于天啟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寬永八年正月二十日在對馬島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明國皇帝陛下特簡總督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兵部尚書遼東總兵官平遼侯朝鮮總理劉招孫(押印)。

        大明國欽差全權大臣戶部尚書遼東御史出使大臣喬一琦(押印)。

        日本國天皇陛下全權大臣征夷大將軍德川秀忠(押印)。

        日本國全權辦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勝(押印)。

        天啟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寬永八年正月二十日訂于牛關繕寫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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