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既然答應和她好了,那麼肯定要以一個離異的身份面對她,這才顯得真誠,也是對陸靜的尊重。
「行。明天我就去。」
這事兒,的確不能再拖了。
沒有訴訟費五千塊,我聽說也能去請律師,找司法援助。
陸靜不讓我走,我只好留下了。
反正都答應她,和她同居在一起了,早住晚住又有什麼區別?
但我堅持